加强制度约束, 持续推动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
来源:中国海关杂志 | 作者:scjscs | 发布时间: 2020-07-09 | 321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基于以上问题,海关总署会同各相关部门,共同研究出台了《办法》。此举的目的是,在加强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供给、优化监管模式、放大红利的同时,通过建立绩效评估考核体系,严格退出管理,全面加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核设立、事中事后监督、整改退出工作,最终推动综合保税区的优胜劣汰,持续提升发展质量,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。



《办法》的主要内容


《办法》确定的综合保税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坚持以下原则:


01全面客观

既有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的客观考核,又有激励约束的辅助评估,保证全面客观

02科学合理

既采用科学的评估体系及数学模型,又借助专业的信息化工具,与国家现行统计体系相衔接,保证科学合理


03规范统一


既有可量化客观评估,又保持动态管理,保证规范统一;


04导向引领

既充分体现国家战略和创新发展导向,又考量不同地区功能定位和业态差异,鼓励因地制宜,保证导向引领。

办法》设立5大类、27项核心量化指标和地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等8项辅助指标。核心指标主要评估综合保税区的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,辅助考核指标,以加分激励和减分约束突出对落实主体责任、运营管理、鼓励业务创新的评估。评估指标数据由海关统计、外汇统计、省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和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报送四部分组成。





评估工作开展及结果应用


海关总署牵头负责发展绩效评估的组织、结果发布及成果应用工作,每年3~6月期间开展,6月底完成评估工作。《办法》实施后新设立的综合保税区(不含由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的综合保税区),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1年后,参与下一年度发展绩效评估。


发展绩效评估结果排位及分类按照全国、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分别实施。根据当年发展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排位,排位前20%和后10%的分别划分为A、C类,其他为B类。


对全国或分地区发展绩效评估结果A类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,海关总署将优先试点创新举措,对所在省(区、市)申请新设综税区予以适当倾斜;对全国和分地区评估结果皆为C类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,海关总署将进行通报或约谈;对设立5年及以上,连续两年全国和分地区评估结果为C类且全国排在后5位的,海关总署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。


下一步,海关总署将会同各相关部门,以绩效评估为抓手,持续压紧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,推动优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体制机制,真正把综合保税区打造成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高地。




  赵妍  张春才

(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、济南海关)





文章来源于《中国海关》杂志2020年6月




编辑:
常相婧
发布:王国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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